betway必威体育,必威体育官网: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betway必威体育,必威体育官网:,英文名称为 Nan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(缩写 NJC I A )。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betway必威体育,必威体育官网:地区从事建筑的相关企业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。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,沟通会员与政府、会员与市场、会员与会员的联系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,积极参与行业管理,培育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。 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betway必威体育,必威体育官网:市住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betway必威体育,必威体育官网: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江苏省betway必威体育,必威体育官网:市解放南路八宝东街1号三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研究、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、理论,引导企业找准市场定位,推动企业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,深化改革与转型升级,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,促进betway必威体育,必威体育官网:建筑行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; (二)调查研究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,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; (三)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,帮助企业培养人才,提高企业素质; (四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,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经批准的各项评优活动,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,依法经营,维护职业道德; (五)研究探讨行业管理和企业运行内涵,引导、推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面向市场,转换经营机制,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; (六)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,组织企业间技术、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,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; (七)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增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,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; (八)出版协会期刊与建立协会网站等信息传媒系统,传递信息、交流经验、弘扬先进、树立典型,不断增强协会的活力; (九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; (十)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组织各种维权活动。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 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; (三)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,且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单位; (四)依法成立的其他相关经济组织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申请入会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,秘书处审核资料,办理相关手续;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罢免权和表决权; (二)出席会员大会; (三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 (四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 (五)优先获取本协会编辑的会刊、信息等资料; (六)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; (七)退会。 每一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,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,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; (五)关心本协会工作,积极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资讯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如企业自动退会后,再要求参加本会活动,需书面说明情况,并补齐历年欠交会费,重新申请入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; 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,可召集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。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住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负责召集会员大会;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(六)决定秘书长、各分会负责人的聘任; 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二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 (二)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 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 超过规定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五年。可连选连任,但一般不宜超过两届。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,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; 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。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。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; (一)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: (二)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,参与研究分支机构人选聘用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定; 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秘书长选派政治素质好、理论水平高、业务能力强、身体健康、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。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 监事(监事会)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 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 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(监事会)审议的事项。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企业捐赠; (三)社会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计名投票方式通过。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非会计核算办法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、捐赠的财产。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,每一会计年度作财务预决算报告,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报市住建委、市民政局备案。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住建委、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。根据协会实际工作情况决定工作人员待遇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,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,经市住建委审查同意,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; (一)因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; (二)因分立、合并等原因撤销。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住建委审查批准。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时,应进行清算。在市住建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制定清算方案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,不能选派的,由市住建委指定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,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。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六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,由市住建委监管,在新的协会设立后,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协会,或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5年3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.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|